(2009)浙嘉商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号。法定代表人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上诉人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