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庆松与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松,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蔡庆松,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漩芦路3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春飞。被告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下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全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松与被告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松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庆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并无不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松撤回对被告玉环森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蔡庆松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