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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亨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亨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亨刚。200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琦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亨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青、记录员胡一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亨刚及其辩护人周琦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5日晚17时许,被告人张亨刚在本市萧山区潜龙宫酒店房间内以每颗7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0颗毒品麻古(约4.5克)销售给林某;当晚,被告人张亨刚又指使林某、张某二人将89.3152克毒品麻古携带至富阳交易。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复印件、毒品上交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押对象伤情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张亨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亨刚提出其并未贩卖、运输毒品,是因为林某等人与其关系不好所以串谋陷害其,并称自己是到杭州来谈钛合金生意的。辩护人提出:1、林某、张某及周某等人的供述之间有矛盾,如在林某是何时到杭州、哪些人分装麻古、张亨刚有否参与分装等问题上。2、林某等人指证张亨刚贩卖、运输毒品,目的是为了自己能被法院认定为从犯。3、仅凭林某的当庭供述不能认定张亨刚将50颗毒品麻古销售给林某的事实。综上,指控被告人犯罪仅有三人的证言,没有被告人的供认和其他证据,属孤证,应当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5日晚17时许,被告人张亨刚在本市萧山区潜龙宫酒店房间内以每颗7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0颗毒品麻古(约4.5克)销售给林某(已判刑)。当晚,被告人张亨刚又指使林某、张某(已判刑)从杭州华纳假日酒店搭乘出租车将毒品麻古送至富阳。当晚21时40分许,林某、张某在途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白塔岭出租车服务站时被当场查获,并被缴获红色可疑药丸十包。后经鉴定,该批红色药丸净重89.3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2009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广汉市维也纳大酒店将被告人张亨刚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亨刚的供述,证明2007年5月25日傍晚6时许,其与林某、张某等人在萧山区潜龙宫酒店见面,后又一起打的到杭州华纳假日酒店开了两个房间。其在外出回酒店时服务员告知其开的两个房间有几个人被警察带走了,其没有退房就离开了杭州等事实。(2)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张某、周某住在萧山潜龙宫酒店,案发当日张亨刚带了1000多颗麻古来潜龙宫酒店与三人见面,接着张亨刚与其和张某一同打的到杭州华纳假日酒店,后其和张某按张亨刚的指示将1000颗麻古打的送到富阳去,在出租车服务站被抓获等事实。其辨认出让其运输麻古的人是张亨刚。(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林某、周某都是为张亨刚跑腿送麻古的;案发当日,张亨刚携带麻古先到萧山潜龙宫酒店与三人见面,张亨刚拿出50颗麻古交给林某,因为之前“阿光”打电话给林某要其送50颗麻古到杭州华纳假日酒店;后张亨刚带张某和林某打的到杭州华纳假日酒店,在开房时,林某就去给“阿光”送麻古;张亨刚在701房间将1000颗麻古交给张某,到酒店门口等林某来了后,让张某和林某将麻古送到富阳,后在途经出租车服务站时被当场查获等事实。其辨认出指使其和林某运输麻古的人是张亨刚。(4)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5月25日傍晚,张亨刚来到林某、张某、周某住的潜龙宫酒店,拿出二大包麻古,让三人按100颗一小袋分装了十多袋,后张亨刚、林某、张某带着这些麻古去了杭州。同时证明张亨刚、林某等人在杭州是做毒品生意的,也承认自己是负责送麻古的事实。其辨认出同伙林某和张某。(5)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张某、周某曾多次卖麻古给其和赵永利等人的事实。(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25日晚21时40分许,其驾驶浙A×××××出租车途经白塔岭出租车服务站,民警在出租车的后排左侧车门夹缝处查获一包用透明浴帽包裹的红色药丸;当时车上的两名乘客是从杭州华纳假日酒店上车的,说要到富阳汽车站去。(7)证人凌某、赵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25日晚21时40分许,白塔岭出租车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对浙A×××××出租车例行检查时,从后排左侧车门夹缝处查获一包用透明浴帽包裹的红色药丸,于是将两名乘客带回大队处理的事实。(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复印件,证明从林某、张某处查获药丸的外观、包装等情况,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9)毒品上交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已依法上交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林某、张某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的事实,同时证明周顺光在2007年5月25日19时许在杭州华纳假日酒店向林某以80元一颗的价格购买50颗麻古的事实;林某在庭审中供认其从张亨刚处以70元一颗的价钱拿麻古用于贩卖,以赚取差价的事实。(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亨刚的身份情况。(1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广汉市维也纳大酒店一包间内将被告人张亨刚抓获,6月12日其被带回杭州市看守所的事实。(13)收押对象伤情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亨刚被收押时无伤的事实。(14)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07年5月25日,民警在白塔岭出租车服务站查获的药丸经鉴定净重89.31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张亨刚提出的其并未贩卖、运输毒品,是因为林某等人与其关系不好所以串谋陷害其,并称自己是到杭州来谈钛合金生意的辩解,经审查认为:1、林某与被告人张亨刚是亲戚关系,张亨刚来到萧山后就与林某见面,后又一起打的到杭州,开房间的钱也是张亨刚出的,从这些表现看不出两人的关系不好。2、如果是林某与张某等人事先串谋陷害张亨刚,令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多年显然太不合情理,且林某到案后的前三次供述均没有供出张亨刚。如果是被抓后才想到陷害,其与张某在未见面商讨的情况下两人也不可能做出一致的供述。3、在民警向张亨刚问及钛合金的作用、特性等情况时,张亨刚没有回答,其也不能提供所谓谈生意的朋友“张凤”的具体资料。4、如果张亨刚对林某等人的行为不知情,其在得知自己房间内有人被民警带走后,不可能毫不过问,更不可能连房间都不退就离开了杭州。综上,被告人张亨刚的辩解不合情理,又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林某、张某及周某在林某是何时到杭州、哪些人分装麻古、张亨刚有否参与分装等供述上有矛盾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林某等三人在以上几个问题的供述中的确有不一致的情况,但这些矛盾并不影响对主要事实的认定,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麻古是张亨刚的,是张亨刚指使林某、张某运送麻古到富阳等主要事实。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林某等人指证张亨刚贩卖、运输毒品,目的是为了自己能被法院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这仅是辩护人的个人主观猜测,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仅凭林某的当庭供述不能认定张亨刚将50颗毒品麻古销售给林某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认定张亨刚将50颗毒品麻古销售给林某这一事实,不仅有林某的当庭供述,还有张某及周顺光的证言来相互印证。综上,本案虽没有被告人张亨刚的有罪供述,但有多名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并非孤证。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亨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亨刚的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亨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原羁押日期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王少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