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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小毛,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毛,田漾村高家兜1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联合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谢小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9)湖浔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谢小毛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小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9)湖浔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