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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咸秦民执字第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某陆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咸秦民执字第043号申请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曹某辛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0)咸秦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0元/月及财产,合计150元/月及财产,并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30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咸秦民执字第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