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刘××。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