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九原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宗元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郭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包九原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20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二琪,系张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建云,系张磊之母。被执行人郭宗元,男,38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昆河镇闫家梁小组,个体。本院在执行张磊申请执行郭宗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中级法院(2008)包民三终字第343号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义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