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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包九原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宗元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郭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包九原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20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二琪,系张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建云,系张磊之母。被执行人郭宗元,男,38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昆河镇闫家梁小组,个体。本院在执行张磊申请执行郭宗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中级法院(2008)包民三终字第343号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义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