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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西志与鲍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志,鲍钦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王西志,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王板行政村王板1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01244555。委托代理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钦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智仁乡水坑头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南门路2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西志与被告鲍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西志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西志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