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宝鸡石同钢管厂劳动服务公司与陕西宝盛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石同钢管厂劳动服务公司,陕西宝盛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29-2号申请人宝鸡石同钢管厂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宝盛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经理。宝鸡石同钢管厂劳动服务公司与陕西宝盛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04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10000元,交纳执行费800元。2004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将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雨,在此后的执行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及法定代表人,也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04年11月20日中止了本案执行。2008年在清理积案期间,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标的20000元,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1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麟执字第29号宝鸡石同钢管厂劳动服务公司与陕西宝盛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