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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嵊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上××××司,海××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菜园镇海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司下落不明,且被告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合同中该公司的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信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