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上××××司,海××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菜园镇海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上××××司、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司下落不明,且被告嵊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合同中该公司的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信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