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平、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陈平,义乌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30号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1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莉,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被告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1001号。法定代表人陈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元,由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