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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鑫与宝鸡市金陵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宝鸡市金陵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0-5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陵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宝鸡市金陵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标的70958.94元,已执行标的70958.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