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鑫与宝鸡市金陵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宝鸡市金陵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0-5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宝鸡市金陵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宝鸡市金陵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标的70958.94元,已执行标的70958.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