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聪梅诉被告郭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梅,郭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李聪梅,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方红,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被告郭刚,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梅诉被告郭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梅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聪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聪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