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胥家龙与倪晓华、施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家龙,倪晓华,施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669号原告:胥家龙,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菜花兜25-1号。被告:倪晓华,,住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长桥村(8)虹呈港**号。被告:施建芬,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灯塔村铁家浜74号。原告胥家龙诉被告倪晓华、施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胥家龙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胥家龙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