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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胥家龙与倪晓华、施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家龙,倪晓华,施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669号原告:胥家龙,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菜花兜25-1号。被告:倪晓华,,住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长桥村(8)虹呈港**号。被告:施建芬,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灯塔村铁家浜74号。原告胥家龙诉被告倪晓华、施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胥家龙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胥家龙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