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中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4-1号原告: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牧民。委托代理人:章山山、傅强。被告:绍兴县中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中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4,0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777元,由原告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