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他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欢与江西金涛益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江西金涛益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他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欢,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金涛益居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仲裁字(2009)第18号仲裁决定书,于2009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金涛益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归还王欢欠款及提成40707元、执行费511元,共计人民币412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冻结、提取、划拔被执行人江西金涛益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