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吴胜建。委托代理人:吴树虎。被告: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恒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