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赵某。史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58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