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徐××、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55号原告:陈×。被告:徐××。被告: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