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