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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咸秦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350元,执行费4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0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