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福金与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徐福金,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林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福金。原审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朱建荣。上诉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