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贝爱珍与贝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爱珍,贝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18号原告贝爱珍,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金岛花园1幢501室。被告贝小毛,成年,目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爱珍诉被告贝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爱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贝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