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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贝爱珍与贝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爱珍,贝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18号原告贝爱珍,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金岛花园1幢501室。被告贝小毛,成年,目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爱珍诉被告贝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爱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贝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