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刑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刑附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林某;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铜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刑执字第00037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池某。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铜川分公司。负责人赵一江,公司总经理。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7880元,承担执行费618元。2009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波国、林凤英、池李春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