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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鲲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59号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水库区块。法定代表人刘慧英。委托代理人何恃胜,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义乌市机场路669号。被告浙江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国大广场1号门七楼。法定代表人张东波。委托代理人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鲲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5元,由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