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卧龙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卧龙电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94-2号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梦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卧龙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市人民西路180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卧龙电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理,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9元减半交纳458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00元,由原告浙江升华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