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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09号原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村。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励××。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