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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与慈溪××××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慈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虞××。被告:慈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北门外。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诉被告慈溪××××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松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