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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与浙江省永康市中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浙江省永康市中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道乌龟潭源。负责人:林国强。委托代理人:朱强,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中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康市桥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中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县光吉金属制品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