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雷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2009年4月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文、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吟、记录员张圆、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左右,被告人雷某在帮助李某办理其所有的西湖区阳光花园别墅银行抵押贷款相关事宜时,因需要李某妻子出具委托书,被告人雷某便通过制办假证的人员,假冒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制作了文号为(2009)浙杭钱证字第186号的公某。2009年3月4日李某持雷某交给其的公某到建设银行天水支行办理贷款时,银行经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核对发现该公某系伪造。钱塘公证处得知后,即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小营派出所报案,2009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雷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吕某、韩和林的证言、委托书、公某(假)、钱塘公证处印鉴、公证员韩和林签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介某、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关于查处伪造公某的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印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雷某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王微微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