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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吴×。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0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