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7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安某、王某申请执行王某、王某、王某赡养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每人50元/每月,并承担执行费73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已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