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仙绒与陈令涛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仙绒,陈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苏仙绒。被执行人陈令涛。本院在执行苏仙绒与陈令涛探视权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令涛未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八月二十日)将孩子陈佳音由新疆接回;申请执行人苏仙绒不同意迟延至八月二十四日履行,并于八月二十一日申请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在孩子陈佳音放暑假时,原告(苏仙绒)可带孩子30天”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三审 判 员 刘林选代理审判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