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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仙绒与陈令涛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仙绒,陈令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苏仙绒。被执行人陈令涛。本院在执行苏仙绒与陈令涛探视权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令涛未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八月二十日)将孩子陈佳音由新疆接回;申请执行人苏仙绒不同意迟延至八月二十四日履行,并于八月二十一日申请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在孩子陈佳音放暑假时,原告(苏仙绒)可带孩子30天”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三审 判 员  刘林选代理审判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