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咸秦民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方周末报社广告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州南方周末报社;咸阳三星一六八医疗保健品厂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咸秦民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方周末报社。法定代表人:江艺平,系主编。被执行人:咸阳三星一六八医疗保健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忠,系厂长。广州南方周末报社申请执行咸阳三星一六八医疗保健品厂广告费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9)穗中法经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合计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1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2751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咸秦民执字第1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