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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郑德喜,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小新村1号。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云女,农民,住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诉被告余云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喜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云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对被告余云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助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