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余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郑德喜,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小新村1号。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云女,农民,住开化县华埠镇华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诉被告余云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喜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云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对被告余云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助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