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沈建丰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盐天润油脂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沈建丰,海盐天润油脂有限公司,李培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张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建丰。委托代理人葛乃威。原审被告海盐天润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权。原审被告李培厚。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