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应春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应春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委托代理人:季芳菲。被告:应春福,省温岭市滨海镇镇靖村128号,现关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七监区五分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应春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