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苏州阿海法开关有限公司与宝鸡斯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阿海法开关有限公司,宝鸡斯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44-2号申请人苏州阿海法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博某,董事长。被告宝鸡斯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苏州阿海法开关有限公司与宝鸡斯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年9月8日被执行人委托宝鸡天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①被执行人自2005年5月起未生产,资产负债率高达122%,已资不抵债。②被执行人有存货价值2420430.48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存货查看后表示不愿以物抵债,亦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评估费及拍卖中的实际支出费,致对被执行人的存货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3110元(其中案款215600元,诉讼费751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执字第44号苏州阿海法开关有限公司与宝鸡斯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