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件分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件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时代1幢1单元14层011403室。法定代表人傅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升阳,男。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件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杨家坪西郊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件分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宇宏国际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050元,其余70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卢康护代理审判员 袁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