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张某,西安市灞桥区中医医院职工。被告郭某,中国人民解放军63771部队军官。本院受理张某诉郭某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渭南市临渭区渭蓝路,属渭南市临渭区,故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郭某住所地为渭南市临渭区,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