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声江与王庆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声江,王庆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原告张声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现代花园5幢3单元。被告王庆良,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荷叶塘镇前店李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声江与被告王庆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声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声江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