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声江与王庆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声江,王庆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33号原告张声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现代花园5幢3单元。被告王庆良,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荷叶塘镇前店李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声江与被告王庆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声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声江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