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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727号原告: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能在规定期间预交诉讼费355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申 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