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