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洪海与王建新、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洪海,王建新,宋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倪洪海。委托代理人:应建文、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被告:宋菊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洪海诉被告王建新、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洪海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宋菊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洪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宋菊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