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洪海与王建新、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洪海,王建新,宋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倪洪海。委托代理人:应建文、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被告:宋菊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洪海诉被告王建新、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洪海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宋菊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洪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宋菊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