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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卫志宏担保合同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31-2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卫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陈某某与卫某某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卫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4年10月12日裁决中止执行。2008年12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卫某某虽仍然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每月均领取退休工资。2009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退休工资(每月退休工资1270元)。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的退休金逐步归还其所负债务,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20.72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131号陈某某与卫某某担保合同追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