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红与王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红,王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5号原告:XX红,东街道下王村7组。被告:王国飞,东街道下王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XX红与被告王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红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国飞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