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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红与王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红,王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35号原告:XX红,东街道下王村7组。被告:王国飞,东街道下王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XX红与被告王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红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国飞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