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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君兵与吕章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君兵,吕章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林君兵,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乌岩村52号。委托代理人:庄德良,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章夫,市石塘镇东滨村水洞岙4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兵诉被告吕章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君兵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