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君兵与吕章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君兵,吕章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林君兵,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乌岩村52号。委托代理人:庄德良,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章夫,市石塘镇东滨村水洞岙4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君兵诉被告吕章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君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君兵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