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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金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85-2号原告王平,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老佃房村外厂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沙,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翠竹苑9幢504室。原告王平诉被告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于2009年8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与被告金沙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保全费2110元,合计514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