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金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85-2号原告王平,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老佃房村外厂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沙,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翠竹苑9幢504室。原告王平诉被告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于2009年8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与被告金沙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保全费2110元,合计514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