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床××司与宁波市××镇××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床××司,宁波市××镇××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686号原告:上海××床××司。×号。法定代表人:陆××。被告:宁波市××镇××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骆驼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床××司与被告宁波市××镇××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3日书面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