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某;咸阳莱喜装饰工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何某。被执行人咸阳莱喜装饰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喜。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合同款3662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0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